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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数字劳动研究

2021-07-13 20:38:35毕业论文

摘要:在查阅数字劳动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发现已有研究总体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关键性问题方面仍存在诸多争议,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在数字劳动的概念方面,存在物质劳动与非物质劳动之争;具体形式方面,存在四种形式和两种形式之争;在劳动形式方面,存在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之争,在数字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是否受资本剥削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为了更好地研究数字劳动,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分析框架,加强国内外学界在数字劳动领域的研究对话,为数字中国建设过程中规避数字资本控制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数字劳动数字经济数字技术政治经济学

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进步,推动了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技术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还改变了以往传统的劳动形态和劳动模式结构,数字劳动逐渐代替了一般意义上的人类劳动,成为一种新的劳动形态。深入对数字劳动的研究,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新与发展,也是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必由之路。

一、国外学界的数字劳动研究

(一)数字劳动的起源

当前国外学者通常会将数字劳动的研究起源追溯到以达拉斯·斯麦兹为代表的传播政治经济学。1977年,斯麦兹就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一文中提出了受众商品论,通过受众、媒介、广告商三者的关系阐述了资本主义传媒广告市场的运行机制,引发了一场世界性的“盲点”之争。他认为媒体之所以为受众提供免费的内容,目的是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获得忠诚度从而购买商品。媒介竞争的本质不在于传统媒体所生产的商品,而在于“受众”本身,即媒介将受众的忠诚度、注意力作为一种“商品”出售给广告商,同时受众又将注意力聚焦到“广告”上,由此构成了“受众劳动”,这种“受众劳动”就是数字劳动的雏形。数字劳动一词最早由意大利学者蒂兹纳·特拉诺瓦在《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2000)一文中正式提出。她借用“免费劳动”“网络奴隶”“社会工厂”[1]等概念阐释了数字劳动的本质,认为数字经济中的劳动力问题不那么容易被视为熟悉的资本主义剥削逻辑的创新与发展。网络奴隶不仅仅是互联网上的一种典型的劳动形式,还体现了晚期资本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复杂的劳动关系。

(二)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及其具体形式

1.概念界定。国外学者对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主要是根据劳动的属性,将其分为非物质劳动与物质劳动两种形式:(1)非物质劳动维度。非物质劳动是意大利自治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一个重要理论。他们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劳动范式发生了转型,即从物质劳动向非物质劳动的转变。意大利学者毛里齐奥·拉扎拉托最早提出了非物质劳动这一概念,他将非物质劳动界定为生产商品的信息内容和文化内容的劳动,并认为其劳动指涉了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商品信息内容的劳动,即工业部门和第三产业部门的大公司工人的劳动;二是生产文化内容的劳动,即界定文化、艺术、时尚、品味、消费等标准的活动,或是与公众舆论等相关的活动[2]。迈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奈格里在继承和发展了拉扎拉托非物质劳动概念的基础上,将非物质劳动分为通讯交往式、生产和操纵情感式以及互动式三种形式,认为非物质劳动从性质上看是一种生产非物质商品的劳动,如知识、服务、文化产品等,后通过更深层次的研究,又将非物质劳动分为智力型和语言情感型两种形式。意大利学者蒂兹纳·特拉诺瓦主要通过强调数字经济与意大利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者所称的社会工厂的联系,来研究互联网上的免费劳动,并对其进行了概念界定,即免费劳动是自愿提供与无偿并存,包括建立网站、修改软件包以及在互联网上建立虚拟空间等活动[1]。乔纳森·波斯顿、尼克·迪尔-维斯福特与艾莉森·霍恩(2010)认为,在数字资本主义不断发展变化的条件下,数字劳动不仅模糊了生活和劳动、工作与玩之间的界限,还模糊了工人、作者和公民之间的差别和界限[3]。泰博·肖尔茨(2012)将数字劳动概括为游乐场和工人在互联网上的劳动,认为所有的在线用户都是工人,他们的劳动都是无偿的、免费的,并通过对Facebook的案例分析,阐明了大多数用户并不懂得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其实质是个人劳动被剥削的过程[4]。安东尼奥·卡西利(2015)认为数字劳动是互联网用户通过链接和Web所进行的日常网络活动,并进一步阐释了非物质劳动、受众劳动与认知劳动的概念[5]。(2)物质劳动维度。克里斯蒂安·福克斯(2014)从物质劳动的角度对数字劳动进行了概念界定。他首先通过介绍研究数字劳动的必要性与卡尔·马克思的回归两者之间的联系,阐明了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数字劳动研究。通过对马克思的“劳动”进行词源性分析,认为“work”是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具有质的规定性,反映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而“labour”则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活动,具有量的规定性,体现的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基于马克思劳动生产方式理论分析了数字劳动的基本过程,并对多种数字劳动进行了个案分析,包括富士康企业工人、印度软件工程师、社交媒体Face-book用户的无偿数字劳动等,最终揭示了数字劳动的剥削实质等[6]。2.具体形式。当前国外学者对数字劳动的具体形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1)有酬劳动。主要指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术的互联网行业的相关技术人员。例如软件设计师、软件程序管理员、网页开发人员等。互联网产业的有酬劳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的劳动必须是雇佣劳动;二是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在《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中就通过对富士康的装配工人的劳动、印度软件行业中的劳动以及谷歌贵族软件工程师的劳动进行了个案研究。(2)无酬劳动。蒂兹纳·特拉诺瓦最早将互联网用户在网络平台上的活动视为一种无酬劳动,即“网络奴隶是互联网上的一种典型的劳动形式”[1]。尤里安·库克里奇认为数字游戏产业中游戏玩家的活动是一种无酬劳动。克里斯蒂安·福克斯还通过对社交媒体用户的无偿数字劳动的案例分析,探讨了数字劳动的无酬形式。布莱恩·布朗(2014)从数字劳动的自主性、生产剩余价值、社会关系、受剥削的程度等方面系统地论述了数字劳动的无酬形式[7]。(3)玩劳动。朱利安·库克里奇早在2005年就明确提出了“玩工”的概念,并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游戏玩家和游戏产业之间的关系,揭示了数字经济时代,游戏玩家即玩工是游戏产业的创造力来源[8]。泰博·肖尔茨通过分析平台资本主义的劳动形式,指出数字化时代,游戏与生产、消费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王鹏宇在《玩还是劳动?了解数字游戏中的生产活动》中将玩劳动分为无意识的、自主性的、义务性的三类劳动,并探讨了数字游戏在其生产性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分工、异化及剥削问题[9]。费雷尔·劳尔在《玩劳动和工作的游戏化:授权和剥削的边际空间》中批判性地分析了游戏性劳动,揭示了玩劳动中存在的剥削现象[10],其后又通过分析玩家在玩劳动过程中的游戏与游戏思维,娱乐与工作之间的界限,进一步揭示了玩劳动的剥削本质[11]。(4)受众劳动。受众劳动始于传播政治经济学的受众商品理论。斯麦兹通过马克思劳动时间的概念分析了受众企图通过观看电视来缓解工作压力的行为,实质上是受众在进行生产与再生产劳动。卡拉维·布雷特在《新媒体环境下的受众劳动:马克思主义者对受众商品的重新审视》中从两方面对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进行了批判,强调了该理论的贡献与局限性[12]。泰勒和伯尼也对斯麦兹的受众劳动进行了批判,他们认为,受众劳动并不都是完全无意识的,受众在劳动的过程中会进行抵抗,突出强调了受众劳动反抗的重要性[13]。布莱斯·尼克松在《注意力经济中的新闻业务:受众劳动和传媒集团利用新闻消费》中用注意力经济和受众劳动的概念来重新描述利用新闻消费获得收益的过程,从根本上说,这是一个获得注意力的过程,是一种可利用的受众劳动[14]。

(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域下数字劳动研究

数字劳动作为数字化时代,信息技术与政治经济学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劳动形式。国外学者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对数字劳动的研究,主要包括价值、生产关系、剩余价值生产、异化和剥削等维度。萨宾·普菲弗在《数字劳动与人类劳动的使用价值:论劳动能力对理解数字资本主义的重要性》中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辩证地区分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即劳动能力与劳动力的关系,论述了数字劳动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15]。戴维·维特福德在《网络无产阶级:数字漩涡中的全球劳动力》中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分析了网络无产阶级在数字化时代的竞争演变[16]。埃里克、史密斯等人在《数字经济中的消费者盈余》中通过量化分析线上书店以增加产品种类促进大众消费的这一现象,分析了消费者所带来的各种剩余劳动等问题[17]。埃兰·费舍尔在《数字前沿的阶级斗争:受众劳动理论和社交媒体用户》一文中基于斯麦兹的受众劳动理论对社交媒体进行了强有力的批判性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通过剖析Facebook用户在社交网络中的行为论述了数字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生产[18]。托马斯·奥尔默在《批判理论与社会媒体:解放与商品化之间》中重点探讨了社交媒体中存在的剥削现象,并指出在数字资本主义中,媒体和技术是直接的劳动力量和劳动对象,资本将整个社会都纳入到了生产过程中[19]。杰里米·阿罗斯认为,马克思的劳动理论对于社交媒体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并基此理论论述了社交媒体在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异化、剥削等问题[20]。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是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数字劳动的典型代表。2014年,福克斯出版的《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将数字劳动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引发了一场“数字劳动研究热”。该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数字劳动的理论基础。主要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即商品二因素、劳动二重性、剩余价值等相关理论对数字劳动进行学理分析;第二部分是数字劳动的个案研究。主要是以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理论对不同领域数字劳动者的剥削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第三部分是抵制数字资本剥削的实践路径。即呼吁创建一个由普通用户所控制的、以工薪阶级为基础的“共产主义互联网”,以此来抵制数字资本主义发展与进步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剥削和不平等[6]。

二、国内学界的数字劳动研究

(一)对国外数字劳动研究成果的译介

周延云和闫秀荣于2016年出版的《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数字化时代国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一书,是国内现存最早的一本数字劳动理论著作,该书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国外马克思主义数字劳动研究的历史脉络和最新研究成果[21]。冯洁、周延云、燕连福和谢芳芳等人均从数字劳动定义、路径和形式等方面对国外马克思主义数字劳动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概述。黄再胜、李弦、廖苗和黄磊等人亦对国内外学界的数字劳动研究进行了述评。曲轩于2017年翻译了福克斯的《信息时代重读马克思的<资本论>》,该文认为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应从媒体与传播的视角重新解读《资本论》[22]。王珍于2020年翻译了福克斯的《数字时代的资本主义、父权制、奴隶制与种族主义》,该文主要探讨了如何将对于剥削和压迫关系的阐释应用于数字劳动和数字资本主义的研究中,并将数字劳动的研究与对资本主义、奴隶制、父权制和种族主义的分析相结合,通过概述雇佣劳动、奴隶劳动、家务劳动和用户数字劳动的共性和差异,揭示数字资本主义领域阶级、父权制、奴隶制和种族主义的相互渗透机制等前沿问题[23]。

(二)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及其具体形式

1.概念界定。周延云和闫秀荣(2016)将数字劳动概括为社交媒体用户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无酬劳动,具有产消合一的特征,是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一种新的剥削形式[21]。燕连福和谢芳芳(2017)认为数字劳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24]。广义的数字劳动主要是指数据产品在其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包括体力与脑力劳动两种,并以脑力劳动为主。狭义的数字劳动则指的是互联网用户在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中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吴欢和卢黎歌(2017)认为数字劳动是互联网用户以数据信息技术为载体,依靠人的脑力劳动精炼而形成的数字信息产品,囊括了工业、农业、知识等活动[25]。朱阳和黄再胜(2019)认为数字劳动是互联网用户运用数字技术在互联网及其周边领域内开展的活动,其劳动产品包括物质与非物质两种[26]。方莉(2020)认为数字劳动是利用思想、行为、身体或三者结合体而展开的生产与劳动,能够产生数字商品,创造数字资源[27]。石先梅(2021)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独立的且无可替代的要素参与社会生产与再生产是数字劳动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2.具体形式。吴欢和卢黎歌(2016)对数字劳动具体形式的划分同国外学界相一致,均将数字劳动分为互联网产业专业劳动、无酬数字劳动、受众劳动和玩乐劳动四种形式[28]。黄再胜(2017)认为数字劳动主要有网络数字平台中的无偿劳动、网络数字平台的微劳动和网约平台的线上劳动三种形态[29]。韩文龙和刘璐(2020)根据数字劳动的广义概念将数字劳动划分为四种形式,即传统雇佣经济领域、互联网平台零工经济、数字资本公司技术工人和非雇佣形式的产销型数字劳动四种[30]。方莉(2020)认为数字劳动主要包括数字用户与数字雇佣两种劳动形态。李弦(2021)将数字劳动分为互联网专业劳动者的数字劳动与一般互联网用户的数字劳动两种类型,前者直接参与剩余价值的生产,而后者则是间接参与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分配[31]。

(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域下数字劳动研究

孔令全和黄再胜(2017)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研究维度对数字劳动二重性、异化、剥削、意识形态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与阐述。吴欢和卢黎歌(2018)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对数字劳动、数字商品的价值及其价格形成机制进行深入剖析,力求揭示数字经济的表现特征与发展规律,促进数字化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25]。刘璐璐(2019)以马克思资本逻辑为线索论证了数字劳动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剖析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生产过程,肯定了数字劳动的价值与意义[32]。陆茸(2019)对福克斯用户“数字劳动”理论进行了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分析,进而阐述数字商品的价值与剥削之间的关系[33]。他认为数字商品的价值并非福克斯所说的是由互联网平台的使用者所创造,而是由互联网平台的雇佣劳动者所创造,且这种剥削未曾超越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范畴。乔晓楠和郗艳萍(2019)将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分为工业劳动与数字劳动两种形式,并认为数字劳动并不能创造剩余价值,是非生产性劳动。邹琨(2020)基于马克思生产性劳动理论对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进行了批判性分析,认为数字劳动不仅为数字资本带来了价值增值,还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的剥削关系的再生产[34]。方莉(2020)对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中,数字劳动剥削的发生与实现等方面进行了政治经济学批判。李策划(2020)从互联网时代数字劳动的生产过程与劳动过程对数字劳动进行了政治经济学分析,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数字劳动并未改变劳资矛盾,而是由于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模糊了劳动的工作日时长,提高了劳动力商品化程度,从而加剧了劳动剥削等。周延云和王佳亮(2020)通过探析福克斯所建构的数字劳动批判理论为国内学界重建数字信息时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参考与指导。成军青和薛俊强(2020)基于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相关理论对资本与劳动的关系进行了政治经济学批判,揭示了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生产本性[35]。孟飞和程榕(2021)对数字劳动进行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揭示了数字劳动本质上仍是生产性劳动,数字劳工仍受数字资本家的剥削,数字劳动从未改变资本主义的剥削机制[36]。韩建峰与王晨晨(2021)依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对数字劳动异化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数字劳动异化问题主要包括数字劳动者与数字平台、数字社会治理以及数字主体性自由之间关系的异化,并就数字化时代,如何扬弃数字劳动的异化问题提出治理路径。汝绪华和汪怀君(2021)则认为数字劳动的异化主要包括数字劳动本身异化、劳动关系异化、生产异化和人与人相异化四种形式,且数字劳动并未摆脱数字资本剥削逻辑的控制。

(四)总结与展望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劳动的研究早已成为国内外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国内外学者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具体形式及其本质属性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数字劳动作为21世纪的新兴概念,当前学界对其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在众多关键性问题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争议,有待进一步探讨与商榷。与此同时,国内学界对数字劳动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集中于国外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的再阐述,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亟待加强。当前国内学者多就数字劳动的概念、形式、异化和剥削等方面对数字劳动开展研究,而对数字劳动的生产过程以及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有效规避数字资本控制以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措施等方面研究较少。综上所述,在数字经济时代,应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为分析框架不断推进数字劳动研究的理论化、系统化。一方面,要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厘清数字劳动的概念、具体形式、数字劳动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化和剥削等争议,强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现实解释力。二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数字劳动的相关理论分析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探求推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可行性路径等。在建设数字中国的过程中,要构建新型劳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创新数字技术发展以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要优化数字经济的资源配置以弥合数字鸿沟,推进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等。

作者: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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