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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促进传统民间医疗发展的意义

2021-07-15 08:10:01毕业论文

摘要:2017年7月1日,《中医药法》在中国正式实施,为规范管理、促进民族医药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本文归纳了《中医药法》的主要特点,厘清了我国民族自治地区传统民间医疗的文化性、口传性及活态性三大发展特征,最后分析了《中医药法》颁布对于促进民族自治地区传统民间医疗发展的意义。一是首次从国家层面把民族医药也纳入中医药的范畴,将有力促进地区民间医药发展;二是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监管武器;三是有利于促进民间医药的自我行为规范及发展。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区;《中医药法》;民间医疗

我国的中医药管理局于198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挂牌成立,自此,中医药法规管理日益完善,中医药法的制定才开始提上日程[1]。200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但实施效果不明显。2009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意见》[3],强调了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为支持中医药的立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2017年7月,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颁布实施,以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从而全面严格地规范了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准入、从业人员准入、医疗技术准入、医疗服务安全和质量准入,并将医疗服务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

一、《中医药法》的主要特点

(一)第一部中医药的法律规范

《中医药法》不仅确定了中医药的地位,而且详细阐述了中医药服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是对有效保护发展中医药及相关科学研究人员的培训、传承和文化传播提供了有利法律依据。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的中医药立法,也是最适应当前医疗环境的权威中医药法规。

(二)重视传承和创新结合

《中医法》第三条提到“中医的发展要遵循中医的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强调了中医的传承与创新。第八条“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中国传统医学无论是从四诊合参到特色理疗、经验方,再到医学著作,无一不是国家的瑰宝。中国传统医学历史悠久,已经发展成比较完整的体系。例如目前的中医传承这方面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于中医学学科教育,而传统的各类民族医学则主要通过家族传承和师承流传,这部分人只占极少比例。《中医药法》第33条规定“现代教育方法应当与传统教育方法相结合”,不仅遵循了现代教育以创新为主,而且还重视了中国传统医学的家传与师承。

(三)医药共存

历代中医以辨证论治为基本原则,但受西方现代医学的影响,中医随现代医学管理共用一套法规,但药品单独立法。《中医药法》颁布后,中医、中药统一立法相互共存,第三章中药保护和发展,其中第28条“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将中医和中药两部分充分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充分体现了两者合二为一的思想。

二、我国民族自治地区传统民间医疗的发展特征

各少数民族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和劳作中形成发展出了很多具有很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应用疗效的古老而神秘的传统民族医药。在不同的少数民族文化生活氛围下,我国民族自治地区传统民间医疗的发展总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文化性。首先,其悠久的文化发展史和独特的地理环境成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特点为其他医药所不能比拟。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由于其独特的思维和生活方式,成为我们非常宝贵的一笔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为保持我国的文化多样性提供了重要资源。西方医药传入中国只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此之前,运用传统民族医药治疗疾病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次,从医药本身来说,民族医药还担负着重大的责任,一些距离城市较远的或者西药还没有被广泛使用的地方,民族医药还起着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生命安全的作用,这也是其最重要的一个作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应用的广泛性决定着要大力推广使用,从而解决落后偏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的人民的医疗保障问题。二是口传性。受“科学化、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的思想影响,许多特点是经验累积的民族医药被看做是“不科学”,而遭到遗忘。一些没有文字特别是缺乏记录的少数民族医药正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困境。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传统民间医药的生存正面临着重大的考验。相对系统的中药记载,少数民族医药中除了藏医药、蒙医药、傣医药有一个相对完整系统的医药理论和相关的书面记录以外,一些少数民族医药将经验用口头遗传给后代,无法查阅到文字记载。例如,解放前在没有文字的民族,或者说有少量文字记载的云南少数民族中,口传依旧是他们继承民族传统医药的一个主要方法。三是活态性。民族医药在各民族的发展史上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直到现在仍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仍然是一个有活力的医药知识和技能。直到今天,每一个家庭都会知道几味药材,几方药贴,利用房前屋后的几种药材就可以解决日常的身体出现的小问题。可见少数民族医药仍然以各种形式存在于生活中,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简单、快捷、有效、经济,是其存在的理由和生活的基础。治疗的“有效性”和治疗费用“可负担性”是其基本特征。此外,民族医药不断地发展,也体现出它的活态性,民族医药为形式的医药知识,通过人的活动产生新的内容,活态性是它的存在形式。系统的改革,比如药物配方的改变,对多个疾病的研究等,是民族医药保持活力和开放,展示它的活力的根本手段。民族医药不仅仅是一个历史经验,它又是不断发展充实的医药知识系统。

三、《中医药法》颁布对于促进民族自治地区传统民间医疗发展的意义

(一)第一次从国家层面把民族医药也纳入中医药的范畴,将有力促进地区民间医药发展

在中国,民族传统医药占全部医疗保健的40%左右。而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逐步接受以植物药为主体的天然药物,国际医药界对民族传统医药也日益关注。由于我国并没有长期有效的措施对民族传统医药进行保护,我国民族传统医药的重要地位呈现一些下滑的趋势,因此,切实有效的保护民族传统医药重要性越来越突显。但是,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成为现阶段我国民族传统医药的发展难以打开国际市场,受到外来企业的竞争与挑战的一道门槛。在这种形势之下,怎样更好地传承我国民族传统医药成为重点解决对象。对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得民族传统医药的财产权也将得到认可,从而可以更好的鼓励民族传统医药传承人积极保存、整理、完善和利用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民族传统医药传承人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后,通过行使使用权,获得经济利益回报,这就使得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持有人更愿意提供他们的知识,与开发者进行利益分享[4],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监管武器

在我国,一些国外企业利用我国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并申请了专利;还有些民族传统医药被外国人无偿使用,例如,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人参蜂王浆其实最早产地为我国吉林,但在美国被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对我国经济造成了极大损失,韩国人通过申请专利保护措施对我国的牛黄清心丸进行克隆后抢占市场[5],及对我国贵州苗族感冒名药“观音草”进行化学提取后包装上市,然后注册专利。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如果任由诸如此类的“生物剽窃”行为继续下去的话,我国以传统民族医药生产为主的企业或权利人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遭受“生物剽窃”的损失,归根到底是由于我国对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对权利归属方面的明确界定。基于《中医药法》对民族传统医药进行法律保护,可以使得民族传统医药持有人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能够自由选择法律保护形式,当权利遭到遭受侵害时,可以据法行使诉权,《中医药法》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监管武器,可以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权不受不法分子侵害。

(三)有利于促进民间医药的自我行为规范及发展

主席在十九大强调实施健康中国的策略,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的作用来促进中医药产业的全面发展。在此战略布局下,中医药市场的需求潜力巨大,中医药行业的生产力大幅提高,大健康需求快速发展,中医药投资空前增长,中医药产业正处于增长期。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中草药及中成药类批发市场成交额为1919亿元,中医药大健康产业的市场规模突破1.7万亿元,中医药工业总产值达到8442亿元[6]。中医药产业作为未来的经济增长关键产业,可以利用科技创新,推动中医药行业由传统贸易模式转变为多元化发展模式,品牌竞争也随之变化,由注重“增量”转化为重视“存量”,由“扩容式”竞转化为为“挤压式”竞争,新一轮的行业洗牌加快。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治疗本地区和本民族常见疾病多发病的过程中,缓解了病患痛苦,医好了许多无法治愈的疾病。我们应该看到,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基础和价值所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在发展和进步中形成的必不可少的元素,它是民族精神,民族生命力,民族智慧的象征,是推进民族发展的强大力量。在现阶段,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下,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具有深远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滢滢,庞震苗,郭健炜,等.我国中医药立法历程简述[J].中国医药科学,2020,10(08):283-286.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J].卫生政策,2003(10):11-13.

[3]任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举行新闻通气会[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9,17(05):384.

[4]杨永苹.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D].中央民族大学,2007.

[5]同[4].

[6]孙玮.S制药公司财务绩效评价研究[D].西安工业大学,2019.

作者:杨郁臻 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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