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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经验

2021-12-09 20:41:06毕业论文

摘要: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规模较小的银行首当其冲受到影响,但规模较大的有着较为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国际性银行也因流动性枯竭而遭受重创,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的漏洞以及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被广泛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完善流动性管理。阐述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梳理金融危机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对我国流动性监管的发展进程、取得的成效进行介绍,并从压力测试、加强商业银行存贷款期限管理等方面提出加强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银行业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国际经验;发展进程;对策建议

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的重中之重。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情况,极易引发其他各类风险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影响区域金融稳定。2008年的金融危机导致众多金融机构破产并迅速蔓延到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对国际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危机是金融危机的最终表现形式。花旗集团等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国际性大银行也遭受了巨大损失,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促使学术界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理念与方法进行反思与改进。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是:商业银行无法及时,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加和清偿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资金与市场两个层面,其中资金风险主要是指在正常经营的背景下,银行可能存在的现金流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环境导致的银行不能够较容易地在市场价格平稳的状况下对冲或消除资金头寸的风险。我国银保监会2018年对流动性风险最新的定义是:“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爆发突然,破坏性大,传染性强,处置成本高,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与其他种类的风险紧密相关。流动性风险往往是由其他风险引起的,也称之为“继发风险”,与其他风险之间有着相互依存关系,绝大多数风险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流动性危机。二是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具有一定的亲周期性。在经济上行阶段,信贷规模扩张,企业扩大产能,商业银行流动性资金比较充裕。在经济下行阶段,融资流动性受到冲击,银行“惜贷”又进一步引发市场流动性供给的紧缩和资金成本上升,通过市场获取流动性的压力会增大。三是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传染性强,处置成本高。各金融机构业务往来联系紧密,单一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问题可能会使其他经营正常银行也受到影响,扩大流动性危机影响的范围,进而导致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金融危机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一)巴塞尔协议框架下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

1.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出台进程。次贷危机后,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委员会2008年公布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提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十七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9月出台了《巴塞尔III: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巴塞尔III”),新增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两个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不断完善和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以及披露要求,从监管模式、方法和体系上确立了现代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2.巴塞尔协议中流动性相关指标达标要求。为确保平稳推进,巴塞尔委员会对指标的达标时间设定了较长的过渡期,以方便商业银行较为弹性地、有针对性地调整自身的业务结构,从而能够按时达到最低监管标准。其中,流动性覆盖率标准2015年为60%,每年提高10%,从而2019年达到100%的最终标准。净稳定资金比例则设置了观察期,各成员国2018年引入净稳定资金比例即可,2019年底达到100%,各国的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国银行业发展特征设定更加严格的过渡期。

(二)主要国家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

1.美国流动性风险监管。美国的流动性监管政策充分借鉴了巴塞尔Ⅲ标准,但在过渡期设置方面要严于巴塞尔协议III。2014年9月,美联储(FED)、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发布了美国版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规则终稿,首次对辖属国际大型活跃银行设立了标准化的流动性最低标准。美国版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规则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要求更加严格,只有3年的过渡期时间。同时,美国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进行差异化监管,对部分中型银行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2.欧盟流动性风险监管。金融危机后,欧盟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全面构建了泛欧金融监管框架。欧洲版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规则与巴塞尔Ⅲ标准保持一致,同样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要求更加严格,并要求欧盟成员国2014年就引入流动性覆盖率最低标准。3.新加坡流动性风险监管。2014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颁布《最低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覆盖率》,新加坡版流动性覆盖率整体上与《巴塞尔Ⅲ》标准保持一致,但只适用于注册地在新加坡或者总部设在新加坡的银行。总体来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国际监管协作推动下,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和地区能够结合本国和地区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巴塞尔Ⅲ》,逐步建立适用本国银行情况的流动性管理框架,同时对流动性监管政策进行了差别化调整,差别化调整主要体现在监管当局可灵活设置过渡期,有助于缓和监管新规对金融体系带来的突发或负面的影响,维护金融稳定。

二、我国流动性监管的发展进程

(一)金融危机前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

我国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是逐渐摸索的,金融危机前指标比较单一,主要是监控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两个指标。1995年发布《商业银行法》,将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正式确定为监管指标。1998年发布《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引入了3个流动性风险预警指标。分别于2004年、2005年公布《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两个文件,增加了流动性缺口率这一监管指标。

(二)金融危机后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

全球金融危机后,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2009年9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提出银行除了满足监管部门的外部流动性监管指标要求外,银行自身还应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2010年,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两个核心监管指标,商业银行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资金比例的监管要求。2014年,印发了《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在正式文件中,银监会将强制性监管指标减少为三个,分别为流动覆盖率、流动性比例和存贷比,去掉了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的过渡期也延长为4年。2015年,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相应修订,删除存贷比这一监管指标。近年来,不同类型、规模的银行在业务模式、业务复杂程度、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大,从而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5月25日发布,新引入“流动性匹配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与“净稳定资金比例”三项量化指标,并根据商业银行不同规模设定了不同监管标准,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框架,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自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及成员国在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方面均有了较大的发展,完善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策略和模式,制定了有效的监测标准,全面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初步建立。我国监管部门在近十年间的流动性监管发展过程中,也已经建立了符合我国银行业特征且总体较为全面的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识别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尤其是中小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识别方面,仅以监管部门规定报表为基础,进行简单的数据填报和计算,既未对有潜在风险资产的来源、所在地、交易机构等信息做详细的分析,也没有考虑表外业务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导致流动性风险管理仅成为“指标管理”,而不能有效地实现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控。为提高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引导商业银行重视流动性压力测试,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以每年度开展的压力测试工作为契机,充分强化测试结果运用,提高自主测试频率,切实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和防控,加强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二是加强商业银行存贷款期限管理。一方面,要扩大存款来源,减少对关联存款和大额集中存款的依赖度,及时、有效地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另一方面,要夯实存款基础,回归本源,拓宽稳定负债来源,优化负债结构,提高核心负债占比,增强资金来源稳定性。要加强利率风险分析及管理,合理调整业务结构,降低利率变化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三是落实监管要求,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按照流动性风险管理最新监管要求和资管新规要求,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流动性风险识别和计量的准确性。同时,进一步优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功能,对现有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功能进行优化,加大对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支持力度,减少人工处理和复核的操作环节,确保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是指导银行强化资产负债匹配,增强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坚持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以总量平衡、结构对称、期限匹配为目标,动态调节资产负债比例和期限结构;定期评估存款增长及其他融资能力,充分预计流动性对存款增长的依赖度,在保证适度合理存款规模的同时,增强负债调节的主动性;要积极运用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和协议存款等工具,增强负债业务的稳定性,拓展多元化的负债融资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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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凌云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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