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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业机构在对外贸易的作用

2022-01-07 11:55:01毕业论文

摘要:国内贸易基本上都采取“钱货两清”模式,而在国外,多数人认为这种方式不仅存在较大风险,还容易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国际惯用的“金融担保”以及“商业再保险”服务,基本上都是基于“信用证”模式衍生而来。国内家具企业要想适应国际贸易的这种方式,就应全面了解与掌握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概述了家具国际贸易特点,阐述了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在家具企业对外贸易中的金融服务作用,介绍了国内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在家具企业对外贸易中的金融措施。

关键词:家具企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贸易;金融服务;再保险服务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家具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初进入国际家具市场之后,生产能力和规模长期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截止2020年,我国家具生产和对外贸易销售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一,其中木制家具总成交额总量较大,且保持较为稳定的增长速度。庞大的交易规模对金融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不仅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家具生产企业长期保持着良好的合作,一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不断为家具企业提供便利,特别是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通过概述家具国际贸易特点,阐述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在家具企业对外贸易中的金融服务作用,介绍国内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在家具企业对外贸易中的金融措施,为我国家具企业在国际市场更具竞争力提供借鉴[1-3]。

1家具国际贸易特点概述

传统的家具生产,从原材料采购到制造工艺规划,整个过程比较透明,因此相应的商业利益也较为有限。家具生产企业为有效促进企业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深度拓展外贸市场。这是企业发展的一种趋势。为尽可能降低成本支出,家具企业在外贸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大多会选择物流成本相对较低的方式。然而无论是海运还是铁路运输,货物的周转时间都相对较长,如此一来家具国际贸易资金流转时间也随之延长,再加之家具生产的原材料采购本身就占用资金较大,家具国际贸易普遍存在着利润低、资金回笼慢、交易额高等特征[4-5]。

2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在家具企业对外贸易中的金融服务作用

家具企业有效缓解资金压力的方式就是寻求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然而,银行的一系列金融服务措施大多根据相关经济调控政策而制定。一旦出现银根紧缩等政策出台,银行较难为家具企业在外贸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供金融服务。为确保家具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很多家具企业选择同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对冲式”的合作。这种合作能在一定时效期限内缓解家具企业的资金压力,所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也较低,这在企业的承受范围之内,然而一旦超出所规定的时效期限,企业就必须支付高额服务费用以及滞纳金。因此,现阶段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在家具企业对外贸易中既发挥辅助性作用,同时也给家具企业带来较大压力[6-10]。

2.1金融担保服务

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接触金融服务机构,基本是开展一些存取款和信贷业务。而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金融服务机构能够开展的业务较多,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由于资金更为灵活,在金融担保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更为突出[11]。2.1.1外贸合同执行期间担保服务执行外贸合同,与在国内开展相关业务有一定的差别,其中一个环节为“招投标合同履约及贸易合同履约”,这是对购销双方的一种在法理条件约束下进行的约束,其目的是为了能够确保合同保质保量完成。由于外商在外贸合同执行过程中善于采用以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担保,而国内的家具企业往往没有开展此项金融业务,因此委托第三方的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来启动担保服务是较常用的方式[12-15]。2.1.2外贸合同结束后的担保服务当外贸合同履约完毕之后,按照合同约定,会有1.5%~5%不等的合同标的额作为产品质保金被截留,待质保合同期满之后再完成付款,如果合同标的额不高且质保金的比例也不大,这笔资金对于家具企业而言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反之,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为缓解这种压力,家具企业可以委托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质量保证金担保”。这种方式首先需要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然而相比企业回笼资金以及利用这笔资金所创造的更多经济效益而言是值得的[16-17]。

2.2商业再保险服务

我国家具行业对外贸易活动起步较晚,在外贸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往往是西方资本体系支撑下所运行的体系与模式。家具企业一旦出现疏漏,不仅无法获得有效收益,反而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些企业在总结经验之后,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外贸合同履行过程中启动了商业再保险服务。由于这部分业务并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畴,所以需要交由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来进行[18]。2.2.1外贸合同执行前期保险服务一般而言,在外贸合同执行前期启动的商业再保险服务并不多,主要是由于家具企业对自身生产能力有较为清晰的研判,这较易导致造成不可逆的损失。融资机构的资金以“对冲”的形式拨付给家具企业之后,以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商业再保险公司为代理服务机构,同家具生产企业签订商业再保险等相关服务,能最大限度避免家具企业因任何已知或者不可预见性因素所导致的家具生产进度延迟所造成的损失。通常,即便是因为货物未能如期交付造成购货方的损失,购货方向家具生产企业进行索赔,这部分赔偿金也会交由商业再保险公司来承担,对于金融机构和家具生产企业并不会造成任何实质上的损失。2020年美国海关裁定的两家家具代理销售公司对华进口虚假申报案件和2015年国内某家具有限公司与某国际货运公司运输纠纷都属于较典型的案例。由于前者启动了商业再保险服务,即便是美国海关要课以高达百万美元的罚金,也并没有对我国家具生产企业带来任何实质性损失;后者因为并没有启动商业再保险服务,所造成的损失都需要家具生产企业自己承担[19]。2.2.2外贸合同执行后期保险服务考虑到涉及质保服务,基于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家具企业提供合同质量保证金担保之后,往往会自行启动金融再保险服务。由于这是属于双方的合同,不涉及家具生产企业,因此与其关联性不大,也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20]。

3国内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在家具企业对外贸易中的金融措施

梳理现阶段国内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在家具企业对外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来看,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很多优势并没有完全施展出来,尤其是在信用证的使用上。其看似符合国际贸易基本准则,但在信用证的“实用”和“适用”上并没有形成有效共识,甚至将其视为一种合作噱头。要想让国内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真正发挥作用,应灵活运用信用证及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而启动相关措施[21]。

3.1强化“信用证”使用方式

信用证是国际上一种通用的金融保汇文书,其与银行开展的相关金融服务紧密相关,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相应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不应以信用证作为一种商业炒作的噱头来开展相关工作。这既对自身资金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也对家具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在对外贸易中凸显信用证的作用,不仅能彰显国内家具生产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与时俱进发展的能力,更能发挥金融服务机构在该过程中所起到的金融保障作用。从本质而言,这与其是否是银行专业金融服务机构没有较大关联。只需要在约束购货方或是外商代理人的资金支付及往来过程中凸显其资金安全性即可[22-24]。

3.2明确“信用证”适用范围

信用证中“信用”二字是关键,国际商会为规范信用证的使用而制定了统一的标准《UCP500》,即《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定》,作为使用及仲裁的依据。国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家具企业提供必要金融服务业务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凡是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家具企业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这是原则问题,同时也是为了有效保障当事方合法且正当权益的基础保障。这种操作方式在国际上通行[25]。

3.3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信誉担保”作用

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让电商交易成为家具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一个全新渠道,基于有效保障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电商平台也兼具了一部分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职能。这对于活跃电商交易和提升家具企业产品销路都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这种方式也可能给线上交易的金融安全带来一些潜在隐患。弥合这种不足的较理想方式就是在现阶段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交易信誉担保运行机制。这种机制中的很多运作模式同线下信用证的运作方式相同,只是将整体的操作模式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与此同时,购销双方的资金安全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存在之后,作为家具企业,同样可以用交易信誉担保来完成原材料的采购,进而更好地提升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的利用率和确保既有资金的安全系数[26]。

4结语

家具企业对外出口的力度和规模正随着国际多边主义贸易体系的强化而逐步提升,金融服务项目也会随之增多。考虑到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有限,非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在该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其资金灵活、措施安全等优势,为家具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保障。从而推动我国家具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稳步发展。

作者:燕玉 王庆东 单位:中共通辽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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