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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连带责任探讨

2019-12-31 12:20:02毕业论文

一、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特点及要素

(一)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特点。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数通常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由于人员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如果其中一人需要承担责任,那么所有的责任人则应该与其共同承担责任。2.救济补偿。实际上,连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仅需要进行明文规定,还需要与当事人进行约定,从而保护权利人的根本利益,依法获取赔偿,即救济补偿。3.如果在所有的责任人中,有一位已经完成相关的债务时,那么其他的责任人则不必再继续履行法律责任。(二)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要素。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民商事责任,其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点:(1)损害权利人的行为已成事实;(2)发生了违约、侵权等行为;(3)在主观意识方面,当事人存在过错;(4)已经发生的事实结果与具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双方人员之间在债权债务方面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6)行为人数至少为两人;(7)如果依附的对象为某一物体,那么如果责任的客体为单一物体,其中的责任人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8)由当事人事先声明,或者法律预先规定,在连带责任中如果存在两个不成立的条件,则不需要追究连带责任[1]。

二、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使适用范围

(一)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规定,案件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在法律上具有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二者的利益方面。如果在案件代理的过程中,代理人清楚被代理人将代理关系当做“保护伞”,从事与案件本文相悖、不法行为等,但却视而不见并不予以阻止,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则需要依据民商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代理人、被代理人均在案件中采取合法的行为,那么就不会产生连带责任。(二)共同承担中的连带责任。在共同承担中,其连带责任就是指建筑物、构造物或者其附属的设施,由于坠落、坍塌而严重威胁的他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针对这样的情况,建筑物、构造物的所有人就需要依据民商法的具体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上述现象而造成的连带责任较为较为普遍。例如:某一行人在在建筑物下行走,突然被建筑物上掉落的附属物砸伤,且伤势较为严重,但是行人并不清楚是建筑物中哪一家掉落的东西将自己砸伤。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行人向当地的法院提前诉讼,并且经过调查以后同样没有找到具体的商家或者住户,那么法院则可以依据民商法的内容,要求该建筑物的共有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行为能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建筑物的任何一位责任人提起诉讼,并进行索赔。(三)公司设立中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的关系中,当股份制的公司已经成立,但是公司的发起人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所有的资金缴纳完毕,那么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公司中其他发起人的相关信息,从而与所有的股东共同承担创立公司缴纳资金的责任与义务。另外,如果在股份制的公司中,由于公司的发起在缴纳资金费用时,使用债券、财物等无法变现的方式进行抵押,则公司中其他的责任人也需要与发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股份制的公司中,公司的某一位股东利用法人的身份而逃避相关的责任,或者直接侵害了债权的权益时,则公司中的这位股东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2]。(四)保证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在《担保法》、《合同法》的领域中,保证合同是发生连带责任的主要情形。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改革,借贷、融资的行为日渐频繁。但是,为了能够从根本上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通常会对相应的权利设定担保,即将保证人引入到借贷、融资的活动中,避免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时,损害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对此,在保证行为中,需要明确保证人自身的连带责任,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基本利益,如果债务人拒绝或者无法承担责任时,则需要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及构成要素,为处理民商提供了法律保障。以此为基础,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已经广泛应用在了代理关系、共同承担、公司设立以及担保行为等范围中,极大的提高了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数量。所以,为了能够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将连带责任应用在具体的案件中。

[参考文献]

[1]田敬川.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分析与探究[J].法制博览,2017(10):261.

[2]王喻程.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5(08):295-296.

作者:李刚 单位:承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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