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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观的误区社会观探讨论文

2020-01-05 21:00:01毕业论文

论文关健词:劳动价值论误区社会观

论文摘要:马克思的劳动价位论不是经脸科学的命题,而是科学的社会现,它通过对价格与价值关系的论证来说明社会的生产关系。认识马克思的劳动价住论,也就不应该仅从纯经济学角度去分析。

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首先要消除对它的种种误解。在看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时,我们必须避开两大误区。避开了这两个误区,我们就可以正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一、不是经验科学的命题,而是科学的社会观

我们应当避开的第一个误区是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看作是一个经验科学上的命题,认为它正确地解释了某种经验上的事实。这个误区导致人们力图从经验事实上去论证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并且宣称劳动价值论说明了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价格围绕着什么中心而波动。

实际上,这个理论误区本身就是对马克思经济学说的误解。正是马克思本人明确地指出了,当“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之后,劳动决定的价值就会转化为生产价格,这种生产价格“是一个中心,日常的市场价格就是围绕着这个中心来变动,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围绕这个中心来拉平的”《资本论》第3卷,第2篇第10章,198和200页)。这就是说,马克思自己承认,实际的经验事实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市场价格围绕着生产价格而波动,而不是直接围绕着劳动决定的价值而波动。

马克思本人坚持说生产价格只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一切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的总和,必然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必然等于它的价值的总和”《资本论》第3卷,第2篇第10章,193页)。这就是著名的“总计二命题”。为了搞清楚这两个命题能否同时成立,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和拥护者后来进行了有关“转型问题”的旷日持久的争论。

《资本论》出版后西方主流经济理论的发展进一步淡化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经验科学方面的意义。

主流经济学内部发生了著名的“边际革命”,主流经济学家们转而信奉了边际效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分析表明,通过把使用价值主观化,也可以消除使用价值与价值之间的悖论,说明价格决定的经验现象,从而不需要使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价格决定上的经验事实。

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经历了“边际革命”之后经济学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基本放弃了对抽象的价值概念的讨论。它完全用供求关系来解释商品的价格如何决定,把注意力集中在供求相等时的均衡价格上。它以主观效用论来说明商品需求与价格的关系,而以生产费用来解释商品供给与价格的关系。它沿袭马歇尔莫定的传统,认为商品的价格在短期中取决于它的边际效用,而在长期中则取决于它的生产成本。按照它的说法,商品的长期均衡价格等于其生产成本,但是这个生产成本是“机会成本”,它包含了企业经营的“正常利润”。这种长期均衡价格使等量劳动得到等量工资,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因而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价格”。

除此之外.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还论证了另一类经济学体系,它们是所谓“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学体系”(规范的经济学)。与这两种经济学体系相对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构成了第三种经济学体系,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评价休系,我们应当依据它来评价单个的生产者、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根据这种经济学体系,人类社会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和资本品来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物品(使用价值),在这种生产中,自然资源、人的劳动和资本品(工具、机器和原料等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对于这种生产,单个的生产者、个人所真正能够作出贡献的只能是他的劳动,是他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土地和资本品的所有者能决定其财产如何投人生产过程,靠的是社会的所有制制度,这不是他们个人真正的贡献。任何人如果不劳动就获得了收人,他就是靠别人的劳动而生活;如果这种人能劳动而不劳动,他就是在“剥削”别人。

马克思用它的这个经济学体系来表达一种科学的社会观,提供一种对社会进行批判分析的认识方法,而绝不是要论证一个价格围绕哪个中心波动这样的经验科学命题。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样一种理解,是完全合乎马克思本人的原意的。

在马克思本人的思想中,关于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非劳动者赖劳动者而生存的观点是最基本的思想.劳动价值论只是这一思想在经济理论上的休现。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思想,马克思才必须把自己的经济学体系建立在劳动价值沦的基础上。一旦我们知道了马克思的社会观和早年的思想历程之后,我们就会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坚持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坚持将生产价格看成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马克思要在《资本论》中论证的,不是各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决定这样的经验科学中的规律性,而是一个科学的社会观。他要建立的是一个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评价的经济学体系,它以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评价单个生产者对社会的贡献,由此出发来说明社会的生产关系。

二、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决定产品和收入的分配

在有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我们必须避开的第二大理论误区是: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看作是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资本论》的理论体系本身就说明,他的劳动价值论5根本就没有否认资本主义所有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收人”的现实。相反地,整部《资本论》恰恰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个人如何能获得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人。在《资本论》最后部分里,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劳动力、资本、土地的所有者分别得到工资、利润和地租这3种收人《资本论》第三卷,1000-1001页)。这是极鲜明的一幅“按要素分配”的图景。也只有在资本所有者必须得到利润这种非劳动的个人收人的条件下,而且是在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的条件下,才会形成生产价格。生产价格本身就体现了“要素分配收人,资本家得到利润”的原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主张“按要素分配”的人的最大不同只在于,它把个人的非劳动收人都定性为“剥削”。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中之所以会有“按要素分配”,个人之所以会得到资本的利润、土地的地租等非劳动收人,是因为有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索的私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资料“首先表现为资本家的私有财产。这些资本家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受托人,但是他们会把从这种委托中得到的全部果实装进私囊”。这样就产生了利润收人。而地租收人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资本的口袋里转移到它自己的口袋里“《资本论)第三卷,296,928页)。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系统地说明了他主张的“共产主义”最初阶段的分配方式。他在那里清楚地说明,他主张的“按劳分配”只是这个时期在个人之间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社会总产品在个人之间分配之前,必须先扣除“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和“扩大再生产的部分”,这当然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1页)。而这个时期之所以没有非劳动的个人收人,也只能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非劳动的生产要素都归公共所有,个人没有什么可以据以获取收入的非劳动生产要素。

从上述两个方面都可以看出,是实行“按劳分配”还是“个人由非劳动要家得到收人”,关键在于所有制。《资本论》的全部分析都是为了说明,即使全部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由于资本和土地由少数人私人所有,就使资本家和地主得到了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人。所谓的“按要素分配,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人”,不过是证明了马克思的著名论断:由于劳动受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制约,“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它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第15页)。

尽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私有制下“按要素分配”的现实完全可以并存,近20年来,中国经济理论界的那些主张“按要素分配”的人,却一直致力于以“3种不同的生产要家都创造价值”之说取代(或“发展”)劳动价值论,好象这样就可以为他们“按要素分配”的政策主张提供什么坚固不拔的理论基础。他们采取这样一种奇怪的论证方式,只是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一切非劳动的收人都判定为“剥削”,这使享受非劳动收人的人感到极不舒服。

这种论证其实是西方主流经济学1个半世纪中己经用惯了的理论说法。自萨伊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就在宜传:“劳动、土地、资本都是生产上必不可缺的3要素..,3种要素都是生产的、都创造价值,因而都应当得到报酬”。现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还进一步论证了,每一种生产要素所有者所得到的报酬,取决于该种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我们可以把这一套理论观点概况为“要素创造价值论”或“要素报酬论”。

我们这里所关心的是:即使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会影响价值量的大小。情况越是如此,我们越有理由发问:既然如此,为什么马克思还那样固执地否认非劳动收人的合理性?仔细的思考会告诉我们,如果不承认非劳动要索归私人所有的合理性,光靠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性,哪怕是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也无法论证非劳动收人的合理性。

“要素报酬论”坚持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应当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人,其理由是这些要素也生产财富。在这样推论的过程中,它最喜爱使用的论点就是“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用这样一个论点来论证自己的主张,这是“要素报酬论”得到很多人支持的主要原因。

可是实际上,“要素报酬论”在这里玩弄了一个逻辑上的花招。即使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创造财富或价值的也是非人的、物的生产要素本身。按照“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与此相应的产品和收人应当归物的要素本身—土地创造的财富归土地,资本品创造的财富归资本品。当然,这样一种分配方式不仅不可行,也绝不是拥护“要素报酬论”的人所主张的。他们所主张的,是由要素的私人所有者获取物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或价值)。可是这样一来,他们就将“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偷偷地换成了“谁的财产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这是地地道道的偷换概念。

对于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来说,创造财富的生产要素是物,而不是人。它的所有者作为人,并没有创造财富,更没有创造价值。一块肥沃的土地可能对农业的生产作出了极大的贡献,而它的主人—地主却可能不作任何事情,从而对财富的创造没有任何贡献。如果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也去创造财富,他们也只是作为劳动者而对生产过程投人了劳动这种生产要素。当他们把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化作非劳动收人收归已有时,他们本人对生产自己所获得的东西并没有作出贡献。他们之所以能获得这些非劳动收人,原因并不在于他们自己生产了与此相应的财富,而是在于他们所有的财产对财富的生产作出了相应的贡献,而他们自己是这些财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有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剥削理论的争论,曾经长期纠缠在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究竟谁剥削了谁上。有人甚至论证说,由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现在的问题是工人在“剥削”机器人。明白了收人分配间题的根源并不在于非劳动要素的生产性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争论是多么可笑。在收人分配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上,问题根本就不在于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谁剥削了谁,而在于由谁、由哪些人来“剥削”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无论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反正是要被人类拿去享用的。

实际上,如果非劳动的生产要家真有什么与人的行为无关的“生产力”的话,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必定是最公平合理的制度,因为那样就可以使全体人民公平地分享这些要素创造的财富,而这些财富并不是由任何人创造的,却无论如何都要归某一部分人享用。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马克思才主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下,任何个人都不可能靠对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有权获得收人,也不可能有与按劳分配不一致的“按要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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