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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案件刑事司法困境及应对策略

2021-11-26 21:15:01毕业论文

[摘要]近年来,高空抛物成为令人谈之色变的社会公害。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都市中从高楼抛掷(丢弃)物品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其中不乏造成各类伤亡的案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的相关规定,但由于高空抛(坠)物案件的复杂性,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文章试图分析这类案件发生的引发因素,并着力解决其存在的司法困境。

[关键词]高空抛(坠)物;入刑意义;刑事司法困境

近年来,高空抛物成为除酒驾以外的另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案件就多达1400余件。纵观全部案件,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致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该行为不仅给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更是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1],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不安全感,号称悬在公众头顶的“炸弹”,具备了刑法规制所必须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高空抛物入刑的意义

(一)社会危害性严重

相关实验数据表明,一枚仅有30g的鸭蛋从将近12m高的4楼抛掷(丢弃)便可使得路过被砸中的行人头部起肿包;从8楼的高度抛掷(丢弃)会造成行人大脑皮层受损;从25楼的高度抛掷可直接导致行人当场丧失生命。一枚重量较轻的鸭蛋都能带来无法预测的伤害,那么带有尖角的铁钉和较重的玻璃瓶更具有较强的伤害性,因此不论是从18楼或者25楼抛掷(丢弃)均有造成致命伤害的可能性。根据重力势能,建筑高度越高,抛物行为危害性越大[2]。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中可使用的土地逐渐减少,从而使得集中居住、使用高层大楼成为了时代发展的趋势。因此,高空抛物很容易造成巨大的伤害。

(二)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曾经高空抛物案件多数情况下仅仅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这一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出台之后有所改变。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责任划分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案件查明之后明显能够直接确定具体抛掷(丢弃)物品的当事人,则由该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一种是不能够直接确定当事人的,同栋楼的住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让住户自己证明本人当时没有抛掷物品的可能,若能够证明且情况属实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反之,若不能合理证明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由具有加害条件的住户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3]。在实务中只追究民事侵权责任,显然已经不能有效地规制高空抛物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主要原因如下。1.强制性弱高空抛物案件涉及的民事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其中包括人身伤亡和物质损失,仅仅是经济方面的赔偿,却仍常常因为执行力度较弱的原因使得资金无法及时到位,出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若追究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抛物人则要面临被判处刑罚、人身自由被剥夺,其强制性较民事责任更为严厉。2.惩罚力度弱大多情况下民事侵权责任具有补偿性质,是对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害的弥补,起不到对抛物人惩罚的作用。尤其是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同楼人共同承担,更是削弱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性,会让真正抛物的人心存侥幸,认为只要自身藏得够好那么就由大家一起来承担经济赔偿。而刑事责任则必须找到真正抛物的人,并依靠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保障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在其他法律不能有效地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等情形下,为避免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公共安全受到冲击、社会稳定秩序受到破坏,高空抛物独立成罪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只要是现行法律无法规制的,最终就必须由刑法加以规制[4]。

(三)现有的刑法规制存在空白

《意见》中高空抛物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构成一系列罪名,但构成这些犯罪有的要求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有的需要严格考量主观心态;有的则是必须发生危害结果。实践当中,有些高空抛物行为这些都不符合,却又严重破坏了公共卫生、生活环境、邻里关系,这时该如何有效规制该种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这一规定,就是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空白,体现了立法者对大众呼声的回应。如果行为可以用刑法中现有的罪名进行规制,就没有必要增设新的罪名了。如今,《民法典》与《刑法修正案(十一)》都对高空抛物做出规定,高空抛物行为的治理问题成为民刑并举的亮点,值得社会关注。

二、高空抛(坠)物案件的刑事司法困境

《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都明确列出高空抛(坠)物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而在实务中,对高空抛(坠)物案件的刑事责任审查存在一定的难度,多数情况下,只要是行人没有受伤或者财产没有损失便就不追究抛物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具体原因如下。

(一)确定行为主体困难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具有转瞬即逝的特点,无论是行为人抛物的动作还是物品坠落的过程,时间都是非常短的,往往是在物品掉落后甚至出现受害者后才被人发现,时间的延迟也给了行为人消除证据的机会。高空抛物发生行为的场所具有隐蔽性,抛物事件的第一作案现场多为室内、天台等便于行为人躲避而难以出现目击者的地方,坠物案件多发生在废弃角落、老旧房屋等地方,小区内部朝天摄像头的分布并不密集,加上光线、角度、天气等多种因素的干扰,普通监控设备无法拍下清晰有利的证据,这为加害人盖上了又一层保护膜。因此,找到抛物、坠物的行为人就存在一定的困难,而找不到行为人又谈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司法证明难度大

1.证明责任难度高刑事案件中需要原告找出与案件有关且可以证明被告需要承担刑事处罚的证据,这是属于原告的责任,而被告并没有证明自己没有犯罪的义务,需要原告提供的证据完整充分被告才会被法院认定为有罪,反之将可能无罪释放。相比较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应用的原则,在高空抛(坠)物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办法确定犯罪人,也可以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相对比,高空抛(坠)物案件的刑事证明难度远大于民事证明难度。2.证明标准要求高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犯罪的证明标准必须是清楚、可靠和完整的,正常人可按照常理判断,且是在毫无其他可能性出现下的完美证据。但是民事诉讼有所不同,在证据不够充足时,有一方提供的证据几乎可以给案件事实给出个合理完整的解释,法院可以就此进行裁判。正因为二者存在这样的差别,所以刑事责任证据审查的难度大于民事责任证据审查的难度。3.高空抛(坠)物案件取证困难相较于传统的犯罪,对于高空抛(坠)物案件,公安机关面临着更多新型的困难。监控录像、DNA、指纹鉴定一类证据可利用性低,缺乏直接证据,公安机关需要投入更多的警力完善证据链条。一方面,公安机关需要收集的证据量过大。在成百上千人的楼宇中没有朝天摄像头,需要利用大量的监控录像对多数人进行筛查,排除确定不具备作案机会的人员,缩小可能会出现证据的场所等,加重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还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排查。公安机关需要收集各住户的不在场证明,走访住户调查取证,对可能加害人进行询问,而口供的主观色彩较为浓重,公众在做出判断和行为时都受家庭、血缘、亲友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包庇、藏匿、顶包的现象,在众多口供中排查提选出正确有效的证据难度大。

(三)公安机关存在畏难情绪

处理高空抛(坠)物案件中,公安机关经常存在畏难情绪。一方面,如前所述,高空抛(坠)物案件中查找犯罪人就具有一定的困难,而证明其犯罪也有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即使找不到行为主体或者刑事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处理。这种情况打击了公安机关的调查积极性,导致公安机关在调查此类案件时经常存在畏难情绪。而有可能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补偿,平衡了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也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紧迫性降低,容易出现消极履行调查职权的情况[6]。

三、高空抛(坠)物案件刑事司法困境的应对

(一)加强高科技手段的应用

高空抛物违法行为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致使肇事者未受到法律责任追究,助长了肇事者的不良心态。为了减少因证据瑕疵而无法追究公民法律责任的情况,引入高科技设备,增加直接证据,加强构建完整证据链。在保证住户隐私安全的情况下加大朝天摄像头的安装,将楼房置于高科技视频监控录像中,建立起强大的监控保护体系。大量监控设备的投入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稳定社会的治安,更为公安机关侦查提供了便利,创造有利的直接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加强高技术投资,运用大数据排查寻找嫌疑人[6],缩小可能加害人的范围,利用人工智能模拟各楼层抛物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分析物品坠落角度,估算可能施行违法行为的住户,以此展开调查锁定嫌疑人。

(二)加强公安机关责任

对于高空抛(坠)物案件,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及时出警调查,以避免出现大量不明作案人无法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情况。公安机关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破案,在调查执法过程当中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尽力收集证据,确定行为主体,只要是构成犯罪的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7],若确实找不出具体行为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追究民事责任。公安机关明确自身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杜绝不作为、怠于行使职权的发生,为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做保障。

(三)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

1.加强对物的鉴定警方收集物证后,加强对物体的鉴定。明确物体上是否留有加害人的指纹、DNA等生物信息。判断物证属于特定物还是种类物,特定物则可以通过物品的身份信息确定管理者,种类物也可作为线索在可能加害人范围内对住户日常用品等进行查找。测量分析证物的重量外形结合物品对受害人造成的损伤,通过物理模型、数学计算、人工智能实验模拟确定可能加害人所属楼层,大致年龄段及身高体重等信息。利用间接证据确定加害人及寻找直接证据,构建较为完整的证据链。2.加强对证人的走访公安机关及时到达案发现场,第一时间获取一手物证。了解案发当时是否有目击者及周边是否有可利用监控数据[7]。即使高空抛物的具体责任人不能够直接确定,但可明确的是该责任人存在于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再从相对确定的时空内寻找周边可能存在的目击证人,筛查可能加害人。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的帮助对证人进行调查走访、录取口供,从走访调查中调取有用信息绘制行为人的大致轮廓。

(四)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高空抛物案件有别于传统案件的侦查,物证、监控可提供信息太少,高度依赖言语证据,若增加嫌疑人的拒绝承认的因素,提供了混淆耳目的证据,则是将案件侦破的难度又提一新高度。因此,适当使用认罪认罚制度,对行为人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可通过不起诉与受害人谅解,法院通过从宽处理、判处缓刑等方法鼓励犯罪人自首,提高诉讼效率[8]。

(五)小区物业、所属单位、社区委员会积极配合

物业公司形成系统的巡逻防御模式,安保人员有目的地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路线交替巡逻,加大巡逻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提醒小区业主对自家悬挂物、窗台摆放物看管妥当,减少因为年久失修、疏于管理造成高空坠物酿成大祸的事件。物业公司在确保住户的个人生活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安装朝天的摄像设备,缩短摄像头在空间上的分布间隔,对整栋楼采取全天候、长期有效存取、无死角且画面高清的模式进行监控。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提供直接有效证据,防御高空抛物事件的出现。在危害结果发生后,物业公司应为公安机关提供有效证据,了解受害人情况对其进行积极帮助,积极配合警方的侦查工作尽快找到加害人为案件侦破节省警力。

参考文献:

[1]张明楷.高空抛物案的刑法学分析[J].法学评论,2020,38(3):12-26.

[2]李晓明.“高空抛物”入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与方案选择[J].天津法学,2020,36(4):56-63.

[3]曹波,文小丽.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司法认定规则———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8(3):99-108.

[4]王志远,邹玉祥.高空抛物、坠物:刑法该如何应对[N].检察日报,2019-09-02(3).

[5]周作平.《民法典》高空抛物条款中“公安等机关调查”的行政法规范价值与适用[J].中外企业文化,2020(7):83-84.

[6]于龙.公安大数据的特征优势与实践应用[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9,21(5):48-55.

[7]于龙.“互联网+”时代下智慧警务新思维的建立[J].中国安全防范技术与应用,2021(1):56-60.

[8]韩旭.高空抛物犯罪案件司法证明之难题[J].法治研究,2020(6):70-79.

作者:于龙 李有娅 张京 单位:辽宁省公安厅 湖北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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