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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对推进国际法建设的作用

2022-01-07 10:38:58毕业论文

摘要:WTO的法治自成体系、开放民主、有强硬的约束性,但也存在争端解决完成程序时间过长,对强国与弱国在实践中的地位差距考虑得不够全面,存在例外规定模糊让争端解决机制易被避开等问题。WTO的法治建设使国际法有了硬约束,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面对上诉机构停摆等问题和挑战,WTO应当坚守自身的原则与目标,为促进贸易自由与国际法治发展、消除贸易领域的歧视继续作出贡献。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法;法治

一、绪论

国际法治,顾名思义,其本质上是属于法治领域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做关于国际法治的研究时,往往会用到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一词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来推断,国际法治应符合两个要求,即达到“良好的国际规范”与“被妥善地执行”。在国际法治关系中,除了国家以外,国际组织也是重要的主体与重要的国际法治关系组成部分。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组织的一员,是一个独立的、永久性的、世界贸易领域的国际组织,可以看作是经济领域的“联合国”。如前文所述,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的法治研究是国际法治领域的问题。由此可见,若将上述关于法治的理念运用到对WTO的法治研究当中,WTO的法治也应符合两个要求,即达到“良好的国际贸易规范”与“被妥善地执行”。就这两点要求而言,如今WTO在它所管理的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管理规范,且有着强制的执行力来保障其规范的实施,因此可以认为WTO的法治有其研究与被借鉴的价值。再加上WTO的法律秩序在国际法中自成体系,随着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治越来越重视,学者对国际组织特别是有着自己法律体系的WTO的法治研究也越来越重视。因此,笔者将以WTO的法治作为切入点,通过研究该国际组织的法治,来分析国际组织的法治对推进国际法建设的作用。在研究WTO法治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对它的价值评价等问题。笔者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于WTO的法治的研究应主要分为:一是WTO的法治之“良”;二是WTO的法治之“不足”;三是WTO的法治对国际法建设的启示。综上,本文旨在研究WTO的法治对国际法建设的启示,通过分析WTO的法治是否为模范国际法,以及通过对WTO法治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得出相应的结论与大家进行探讨,为推进国际法建设提供参考建议。

二、WTO的法治之“良”

(一)立法民主,有效遵守

若要讨论某一国际组织的法治,就要从它的立法开始。首先,WTO是一个民主的国际组织,其立法自然也不例外。在立法方面,WTO的法律规则皆由其成员国共同协商通过,这是它立法程序民主的体现,同时这也意味着WTO的法律规则得到了全体成员国的认同。在某个领域内由其全体成员国认同的法律是具有权威的法律,可以认为属于“良好的规范”。其次,WTO的法律规则能够在被尊重的前提下实施,也是因为成员国对这些获得认可的规定都能有效地共同遵守,所以实施起来没有困难。且WTO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成员遵守法律的机制,能够对违反规则的成员给予及时有效处罚,因此成员国对于WTO法律的遵守是有效遵守。再次,WTO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有着强制的管辖权,这一机制使得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因有了第三方———WTO的裁决效率大大提升,也有助于公平解决问题。从WTO受理过的案件来看,其给出的判决结果基本上是有效的、能使成员国信服的。这就对维持WTO管辖领域内良好的法律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属于“妥善地执行”。综上,在立法与遵守方面,可以认为符合法治要求的WTO的法治是良好的。

(二)成员国法律地位平等

WTO保障其各成员国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前面所论述的立法环节可以看出,在立法过程中,WTO就力求平等。在制定规则时,每一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拥有自己的一票,而规则又必须由全体成员投票方可通过。因此,这一举措保证了成员国在立法方面的平等地位,特别是保证了弱小国家行使投票的权利。第二,在国际社会交往中,强国、发达国家的霸权主义行为随处可见,而弱国、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容易遭到侵犯,常见的就有美国滥用其国内的长臂管辖原则到涉外管辖权中,致使他国的司法主权遭到干涉等情况。如此一来,双方容易产生摩擦冲突,而弱国的权益往往很难受到切实的保护。但在WTO管辖领域内,不论成员国强弱,产生的冲突都一并交由WTO来裁决。换句话说,在产生摩擦冲突时,弱国可以选择交由WTO来审判,这样就在程序上与最终的结果上都切实地保护了受欺压的弱国的利益,同时保障了这些弱国与强国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三,WTO的成员资格取得需自行申请。这说明WTO在取得成员资格这一方面是开放性的,根据的是自愿原则,即由申请方自愿向WTO提出加入申请。因此,可以认为WTO在其成员国取得成员资格方面是民主、平等的。在上述方面都能做到人人平等的法律,符合“良好的规范”;而能使争端的裁决结果符合公平正义,属于“被妥善地执行”,综上,在成员国的法律地位方面,可以认为WTO的法治是良好的。

三、WTO的法治不足及面临的挑战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虽基本有效,但笔者认为在一些方面还有所欠缺,需加以完善。这些方面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是争端解决完成程序时间过长,不能及时对成员国的损失及补偿进行裁决;二是对强国与弱国在实践中的地位差距考虑得不够全面,弱国实行报复措施较为困难;三是存在例外规定模糊让争端解决机制易被避开。具体而言,第一个问题“时间过长”会使得WTO的处罚或赔偿往往与问题的发生不同步,甚至比问题产生的时间要落后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中,因赔偿或处罚措施没有及时到位,很有可能致使相关成员国的利益与正常贸易都受到损害。笔者认为,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应当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逐步提高。第二个问题“地位差距”是指弱国难以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支持下对强国进行报复。如此一来双方一旦产生贸易纠纷,弱国无法从根本上威胁到强国,这对本就弱小的国家来说是十分不利的,WTO应当主动考虑并对该机制进行完善。第三个问题“规定模糊”是指WTO的各项协定中有着许多的例外规定,而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于“例外”的解决措施不够清晰,易被不想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家“钻空子”后巧妙避开。这样会使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对维护WTO法治环境起到反作用。WTO应对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尽量防止此类现象的产生。

(二)上诉机构停摆

目前,WTO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其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机构停摆问题。该问题是由于成员之一的美国,因对WTO上诉机构不满、积怨已久,对WTO上诉机构成员遴选不断进行阻挠,最终“成功”致使WTO的上诉机构因仅剩一位成员而陷入停摆状态。众所周知,上诉机构被誉为“明珠”,它对于WTO法治的维护、对于案件的公平裁决,都可谓是功不可没。因此,美国这种霸道的做法使得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受到了冲击,使得WTO在争端解决方面陷入困难,致使WTO对各成员国贸易争端的裁决结果变得不确定,这无疑是对WTO良好法治局面的一次重大打击。在此次事件发生后,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成员国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但其他的解决方案或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或是因其过于理想化而不可能在实践中被完成。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向来是推崇强权与本国利益至上的。可想而知,若上诉机构停摆后不能重新恢复或是找到更好的替代方式来解决争端问题,那么长此以往,WTO良好的法治局面必然会被破坏,霸权主义国家带来的压迫又会重新回到弱小的国家头上,弱国利益受损则多边贸易体制也将会不再公平,甚至发生倒退。

四、WTO的法治对推进国际法建设的影响

(一)使国际法有了硬约束

谈及WTO的法治对推进国际法建设的影响,首当其冲的就是它的约束力问题。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尽管国际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但由于缺少具有强制力的执行机构来保障国际法的实施,所以国际法并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实际的“硬”约束力,在很多时候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国际法有着它弱法的一面。但WTO对其缔约成员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尤其是针对成员国政府和成员国国内立法机构的约束措施,使得WTO的缔约成员都受到了强硬的管制,成员国的国内法需保证与WTO协定的规定一致,这就无形中提高了国际法的地位,增大了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此外,前文提到,随着世界贸易往来越发频繁,各成员国之间因贸易产生的摩擦纠纷也日渐增多。因此WTO将成员国的争端解决纳入其管辖范围内,且对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有着强制的、不容拒绝的管辖权。也就是说,在贸易争端解决这个问题上,各成员国没有其它选择,只能交由WTO的解决机制来进行裁决。这种做法实际上扩大了国际法的管辖范围,结合前面论述的对成员国强硬的各种约束措施,不难看出,WTO的法治措施在它的缔约范围内使向来只有“软约束”的国际法逐渐走向“硬约束”。

(二)扩大国际法适用范围,丰富国际法的内容

WTO的法治对国际法内容方面的影响不容小觑:第一,由于贸易领域范围的广泛性,WTO在管辖范围方面相对其他领域的国际组织来说更为广泛。再加上WTO的管辖范围不仅限于贸易领域,有许多与贸易相关的问题也在WTO的管辖范围内,因此WTO所制定的规则完全可以适用到跟贸易相关的领域,这样WTO法律的影响在原有范围的基础上得到了扩展,这属于在实践中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范围。第二,WTO的成员数量众多,截至目前已拥有162个成员国。这说明受到WTO法律影响和约束的成员数量十分庞大,足以证明WTO法律约束的广泛性,体现出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与约束范围均得到了扩大。第三,不同国家之间所缔结的条约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WTO成员国所缔结的条约与协定对之前的国际法不曾涉及的领域和多边条约提供了充分的案例,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使得国际法涉及的内容变得更加多样化,可以说在内容上充实了国际法。由此可以得出结论:WTO的法治在国际法建设中实属贡献良多。

五、结语

综上所述,WTO的法治的确有值得其他国际组织借鉴的优点———自成体系、开放民主、有强硬的约束性,但也应当抓紧完善自身的缺陷———在解决争端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不可否认的是,WTO的法治确实对推进国际法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必须看到,WTO的法治模式为维护国际社会的法治秩序、维护世界贸易的公平与正常运转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更是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地位起到了平衡作用。而至于WTO面临的上诉机构停摆这一挑战,不难预测,失去了上诉机构作用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将来会成为WTO法治的一大隐患,也会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一大隐患。因此需要成员国共同携手找出对策,守护好贸易领域的良好环境,坚决抵制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试图以强权来解决贸易争端的行为。同时,面对挑战,WTO也应当坚守自身的原则与目标,为促进贸易自由与国际法治发展、消除贸易领域的歧视继续作出贡献。只有各成员国都能主动维护WTO领域内的法治秩序时,我们对于WTO以及国际法治的研究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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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瑞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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