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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

2022-02-23 20:39:07毕业论文

摘要:目前国家政策层面仅对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进行了明确,而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还没有明确,但员工持股计划又在大量地实施,而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界对这一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方案日趋多样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方式大部分与股权激励(特别是限制性股票)存在混同,导致实务中对员工持股计划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各种争议。因此以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政策规定为基础,分析对比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差异,并结合实务案例探讨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究竟应如何缴纳。

关键词: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

员工持股计划,又称为员工持股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是员工所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这一制度安排的核心在于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企业按照约定分配给员工股份权益,出发点是为了将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采取员工认股或持股经营,形成一种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新型利益制衡机制。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员工持股的出发点大多是为了在二级市场上转卖获利。目前,员工持股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并伴随资本市场的发展,已经有了一个世纪的经验积累。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是新三板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越来越多。但是,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更多关注于架构设计、方案选择、对象筛选等,而忽略了方案实施后面临的高额税收问题。当然,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同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方式多样化,究竟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确很难用单一文件进行简单明确。在目前针对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税如何纳税没有明确政策指导的情况下,本文将从员工持股计划的政策规定出发,在分析比较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差异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案例,探讨员工持股计划中个人所得税究竟应该如何缴纳。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政策依据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最主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该意见同时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持股期限、资金、规模、管理和实施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当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还有一些特殊的政策规定。2020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目的是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给予支持鼓励,对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进一步规范,使新三板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该文件针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很多方面借鉴了上市公司和科创板公司的做法,在此不再赘述。

二、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差异

上述政策出台后,各类型公司积极响应,反映强烈,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长期激励机制中员工持股计划已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不难发现,大多数员工持股计划虽然名为员工持股计划,实际上却糅合了股权激励的某些要素,具备了股权激励的某些特征。为了更加准确地厘清员工持股计划的内涵特征,以便于在实务中进行甄别判断,本文将《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进行了逐条比对,发现政策对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有很多不同。根据激励标的的不同,股权激励分为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三大类,其中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标的为实,这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很大的相似,进而也最容易在实务中混同,所以本文着重对员工持股计划与限制性股票进行差异化比较,如表1所示。整体来看,员工持股计划从持股对象、持股条件、股票来源、资金来源等多个方面均表现出了较强的普适性与灵活性。在实施目的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遵循的原则是: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实现公司和员工利益的捆绑,并没有激励的成分,员工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购买股票,购买价格等同或接近于市场价格,不存在折扣购股;限制性股票主要是为了实现激励目的,因此在购股价格上有很大折扣。所以严格来讲,真正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获取股权阶段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同时,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在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对于股息、红利也是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方式多样化,大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方式和股权激励(特别是限制性股票)存在混同,导致实务中对员工持股计划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争议不断。

三、案例分析

在分析员工持股计划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之前,有必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代表性案例识别员工持股计划在实务操作中是如何变异,如何与股权激励发生混同的。

(一)招商证券员工持股计划

通过查看招商证券披露的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可以发现,招商证券是通过成立券商资管计划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如图1所示。由图1可以看出,招商证券(上市公司)首先自行用资金回购股票,然后员工用自有资金认购券商资管计划份额,券商资管计划再从招商证券原价将所有回购股票购买至券商资管计划中,后期符合条件减持完毕后相关收益通过资管计划分配给员工。显然,这个计划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是比较清晰的,员工利用自有资金投资资管计划,这一环节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公司给员工发放奖金后投入到资管计划,则发放奖金环节应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资管计划购买股票再卖出时,在资管计划层面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当资管计划收益分配给员工时,在实际业务中基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美的集团员工持股计划

相比于招商证券的员工持股计划,美的集团就比较复杂。2018年美的集团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即“美的集团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1期持股计划(草案)的实施方案如图2所示。由图2可以看出,美的集团2018年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案是:第一步,用公司的资金设立员41工持股计划专项基金,该基金购入标的股票;第二步,公司根据年度业绩达标情况确定其中股票对每个人的归属额度;第三步,按证监会规定员工持股计划设立不少于12个月的等待期;第四步,等待期结束后,由持股基金卖出股票,相关收益按照原先确定的归属分配给个人。由此可见,美的集团员工持股计划是以激励为出发点,设置了业绩指标、锁定期,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员工没有出资,这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非常相似。员工没有出钱,业绩达标就能够拿到公司股票的收益,而且这一收益也是因任职、履约、受雇而取得的,因此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但具体到员工持股计划如何计算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哪个时点纳税,按什么方法缴纳,在实务中就存在很大的争议。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目前政策层面仅对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进行了明确,而对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一直未予明确,但员工持股计划又在大量实施,不能因为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就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在实务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一)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如前文所述,在实务中员工持股计划形式多样,最容易与限制性股票发生混同,所以在探讨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前有必要梳理目前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其中存在多个时间点和价格,关乎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如图3所示。从图3可以看出,限制性股票有以下时间点: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期。在授予日约定给予员工的授予价格(实际购买价格),员工获授的股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户登记,但激励对象尚不能交易,直到解除限售后才可以交易,一般设计交易分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设置一定的期限,即解除限售期,一般为12个月;每期解除限售期的起始时间为解除限售日。可见,对于限制性股票,公司员工虽然在授予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但只能享受这些股票对应的投票权和收益分配权,由于存在限制条件,还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取得所得,员工实际上并没有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只有在解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禁条件后,公司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出售取得所得。所以,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限制性股票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另外,目前有关限制性股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递延纳税,即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51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还有一个特殊问题,根据证监会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式既可以采用直接授予方式,也可以采用资管计划等方式实施,因此在通过资管计划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时,如何参照上述政策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是一直以来争论的问题。因为通过资管计划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中对应的日期确定标准比较模糊。但是从实质上看,不管是直接授予还是通过资管计划方式授予,个人所得税的争议无非是计算规则的问题,对于股权激励按照工资薪金交税,解禁后再卖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这一点上两者是一致的。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探讨

上文所提到的美的集团员工持股计划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非常相似,具体员工持股计划中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用计提激励基金购买库存股,此时就做出了股票归属,加之会计上如果按照“借:应付职工薪酬”处理,就被视为是发放员工薪金等,在这个环节员工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就是实际购买库存股的价格乘以归属员工具体的股数。后期在锁定期后卖出的收益属于股票买卖价差,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一观点仍有待商榷,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应该是在个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日期,虽然企业财务会计上在激励基金购股时就进行了员工薪金发放的处理,但是员工并没有实际取得,并且后期还有收回风险。因此,在激励基金购股日纳税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用计提的激励基金购买库存股归属员工环节,员工还没有完全取得股票权利,应在实际取得所得再交税,也就是员工持股计划把股票过户给员工或把股票转让收入直接支付给员工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以及在纳税方式上是参照限制性股票,还是直接按锁定期后的市场价格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这点又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参照限制性股票,而是直接按照锁定期结束后股票市价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按锁定期结束后股票市价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初衷,因为在激励计划购股归属员工后由员工盈亏自负,锁定期结束后股票价格可能高于或低于激励基金购股归属日的购买价格,此时盈利或亏损实际都是由员工来承担的。因此,直接按锁定期后的股票价格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是把股票转让损益也纳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有可能有利于员工,也可能不利于员工。所以应该参照限制性股票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即纳税时点在锁定期结束后,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股票登记日”对应的按激励基金购买库存股归属员工的日期确定,“解禁股票当期”对应的按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锁日确定,对两者进行平均后套用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计算。综上所述,鉴于目前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式多样化,各家公司实施的规范性也各异,而短期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不会出台相关文件进行明确,那么大量公司在实施这些计划时如何把控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风险?从原则上来说,对于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如果资金直接来源于员工自有资金,直接购买股票应该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而对于和限制性股票相似的员工持股计划,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案甄别具体讨论,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探讨按照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执行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高金平.税收协定与国内谁发的衔接之四———财产收益条款之股份转让征税原则[J].中国税务,2019(8).

[2]郝欣.深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情况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2019(10).

[3]王晓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21.

作者:王俊琪 李玲 单位: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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