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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创新路径

2022-03-04 21:35:01毕业论文

【摘要】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国家已经从政策、资金、项目、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了持续投入,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目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技术推广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农地流转和人才遴选等方面还存在问题,为此本文从完善金融政策制度、构建功能完善的技术推广体系、完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规范农地流转及培养和招募优秀农业服务人才等多个视角,来逐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加速我国农业产业的振兴发展。

【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技术推广;农业保险

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发展将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适龄青年流向城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数量锐减,且老龄化趋势明显。为了应对农村适龄劳动力人口不足给农业产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2012年我国政府提出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方案[2],通过农地流转、土地集中、机械化生产和规模化作业等方式提高农村生产效率,并解决了农村适龄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顺应时代发展和推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措施,对于振兴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推进共同富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及对新型农业主体的培育,领域内的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汪元发等[3]认为新型农业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并未改变,仍旧是农业生产活动,并对新型农业主体进行了细化分类;聂晶[4]认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以降低人力资源投入成本;王国敏等[5]指出新型农业主体的培育要与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同步展开,以发挥出新型农业主体在农业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王文龙[6]认为现有新型农业主体培育措施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现阶段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历史时期,应将三农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新型农业主体培育,和农业产业结构深化改革的方向上来,加速推进我国农业产业现代化进程。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状

目前,根据我国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特征,所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核心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村种植、养殖大户四类。首先,从事农业生产的龙头企业通常具有较大的企业规模,经营业务覆盖了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农业龙头企业的价值除了自身创造收益以外,还能够带来当地合作社、农户和农民的发展。其次,农业合作社是一种典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方式。通常合作社有村委会组织发起,农民自愿加入。作为一种以合作互助方式为基础的经营方式,合作社的经营目的在于提升内部成员的农业收入。第三,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和农户为单位经营主体,家庭农场适用于适度规模经营和生产,且经营的范围更广泛,经营项目多样化。家庭农场广泛利用机械化作业的方式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农场的收入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最后,种植大户和养殖大户也是以家庭和农户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但种植大户和养殖大户更强调专业化经营,通常农户仅从事一项专门的农业活动,其经营的规模要远大于传统的农户。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农产产业发展和三农问题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逐步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在政策导向方向,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和发改委等部分积极联合出台了关于农地流转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推进农村土地集中化管理;从2015年开始国家又加大了对农村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力度,通过颁布各种财政政策从财政资金扶持的视角为各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政策上和资金上的支持;为鼓励农村地区龙头企业的发展,并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当地农业合作社和农户生产效率的提升,国家对部分农村地区和农业产业进行项目和金融服务方面的支持。一方面,对农村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涉农项目基于项目资金和项目服务等方面的支持,重点帮助和扶持有发展潜力的小规模农业项目做大做强,并优先让当地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社承接新型农业项目。另一方面,在金融服务方面,降低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农户农民金融贷款的门槛,当地政府可以为急需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在技术投入和人才引入方面,针对农村地区和农业产业技术相对落后和高端人才缺乏的现状,积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改善农村地区技术和人才方面面临的短板。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存在问题分析

从我国农村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现状来分析,国家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度完善、金融资金扶持、技术人才引入和项目实施推广等方面同步采取措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仍旧存在以下急需迫切解决的问题:

2.1新型农业主体的融资仍旧存在困难

随着国家对新型农业主体政策扶持力度的增大,该种方式被各地复制和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也在迅速增长。由此导致了农村地区支农资金缺口的出现,同时对农业主体扶持政策也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农村地区的金融体制和信用体制原本就不健全,存在各种漏洞和金融风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农业合作社的规模较小,实力薄弱,银行和金融机构为其贷款会增加自身的金融风险,仅靠政府部门提供金融贷款担保,也无法完全抵消来自于金融市场的风险。

2.2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

解决新型农业主体培育过程中的技术推广问题是振兴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的关键所在。新型农业主体在主体规模,经营模式等方面实现了转变,但技术瓶颈问题仍未解决,农业产业的发展和农户农民收入的提升仍旧依托于农业技术的推广和使用。在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首先面临着推广人员不足且素质偏低的问题,缺乏足够的技术人员或技术人员德不配位,很难解决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实际问题;其次在技术体系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等方面也存在问题,导致了农技的推广效率过于缓慢。

2.3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的服务体系缺失,新型农业主体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

首先是服务体制不完善,与农业经营主体活动息息相关的基础农业物资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服务等无法及时满足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影响到了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次是一些相关的市场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相对滞后,无法给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影响到农业经营主体的良性发展;最后是农业保险的普及率较低,农业产业受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较大,尤其对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和普通农户而言,农业保险体系不完善将增加其经营风险。

2.4农地流转环节不顺畅

培育新型农业主体需要将现有的农村土地进行集中,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规模效应。但现阶段农地流转出现了一定的阻碍因素,首先是一部分农户仍保留着老旧的思想,在明知持有土地不能创造更多价值的基础上也不愿意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在导致了部分土地闲置的同时,也给土地大规模种植、养殖、和利用制造了不少麻烦;其次是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也存在不完善和不健全的情况,例如土地转让价格不透明,平台建设管理落后,信息服务系统的功能不健全等。

2.5新型农业主体培育过程中负责管理、技术等方面实用型人才缺口较大

新型农业主体中的经营者以当地农民为主,总体上教育水平偏低,尤其在技术和信息管理能力方面严重落后,因此新型农业主体培育重点要提升农民的综合素养。目前为农业产业服务的专业人才缺乏,有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农业经营者和农民行星培训和指导,有必要为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农户配备一定人数的技术员和信息管理员。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路径创新

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如下措施:

3.1从完善制度政策的角度协助农业主体获取金融贷款支持,推进主体规模扩大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初期,需要大量的启动资13金,如土地流转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及采购农用物资所需资金。无论是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还是专业农户,在初始阶段都面临着启动资金短缺的问题,没有足够的启动资金经营主体无法实现发展壮大。为解决农业主体融资难的现状,首先政府的扶持资金、财政补贴数额应与农业主体的数量相匹配,避免由于主体增加反而导致扶持资金的单位数量减少,支持农业主体顺利度过初创期;其次,要在现有基础上降低对新型农业主体贷款的门槛,尤其是要积极为一些农户提供小额短期贷款,帮助农户度过难关。政府部门针对农户和家庭农场可向金融机构提供统一担保,降低农户的贷款手续复杂程度。

3.2建立多层次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进技术革新

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需要农业技术推广的支持,农业技术不仅会给农业经营主体带来更多的便利,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给经营主体带来更多的收益。为了节约资源投入和提高服务效率,应建立一种多功能多层次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要增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队伍的综合素养和技术能力,可以更好地帮助农业主体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其次要积极地将市场中新的农业生产加工技术带到农村,依靠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农产品加工质量;第三完善对农技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农技人员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出农技推广体系的作用。

3.3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权益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各种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辅助支撑,具体包括农业金融服务、各种培训服务和农业信息服务。其中金融服务帮助企业、农户及合作社办理各种贷款手续,培训服务具体包括技术培训、设备使用培训、网络培训等,而信息服务具体包括给新型农业主体提供市场信息、供应链信息、销售信息和原材料市场信息等。农业保险服务对于从事农业活动的经营者十分重要,遇到灾害性气候或农产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是,往往会给农业经营者带来重大损失。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可以有效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并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正常进行。鉴于农业相关产业的基础性地位,及农业经营的高风险性,除了完善相关的农业保险服务以外,还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补贴力度,确保农业主体的稳定收益。

3.4健全农地流转服务体系,简化流程并减少过多冗余环节

首先,要完善现有的农地流转机制,保证农地流转活动有法可依并合法执行。设立专门处理农地流转活动的部门和人员,帮助农户办理农地流转活动,并帮助农民解决有关农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疑问,打消他们心中的顾虑;其次,要保证农地流转双方的基本权益,具体包括促成双方的友好协商,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农地流转协议,以更好地保护农地双方的权益,同时农地流转活动的服务部门还要保存一份协议,当出现争议或分歧时由于负责农地流转活动的服务部门来进行调节和沟通。农地流转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保障农业经营主体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因此农地流转活动一定要法律框架下规范执行,以保证多方的基本权益。

3.5招募和培养高端和实用型人才

人才对于我国农业产业振兴和解决三农问题,都是不可获取的重要因素,同样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需要培养和招募高端的实用性人才。首先,要做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管理者、执行者的培训工作,帮助他们提高农业基础技能和管理能力;其次,从各农业经营主体培养有潜力的年轻管理人才,增强人力资源管理队伍的实力,尤其是加强对有潜力年轻人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网络信息采集能力的培养;最后,还要从外部遴选出优秀的复合型人才扎根到农村,帮助农业企业、农户、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中的农业从业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离不开大量优秀且德才兼备的人才,人力资源要素是振兴我国农村经济和发展农业产业的重中之重。

4结语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农村适龄劳动人口锐减的背景下,确保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有效措施之一。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并卓有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针对现存问题,应拓宽新型农业主体的融资渠道,加强财政补贴,构建和完善功能更强的及时体系、服务体系、保障体系,保障农地流转服务的顺利进行,并积极培养和招募优秀的产业发展人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服务。

参考文献:

[1]赵海涛.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偏好与跨城市二次流动研究[J].人口与发展,2020,(5):32-48.

[2]王睿,周应恒.乡村振兴战略视阈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扶持研究[J].经济问题,2019,(03):101-109.

[3]汪发元,刘在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背景下基层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构建[J].农村经济,2015,(09):85-90.

[4]聂晶.我国涉农融资担保模式的构建[J].农业经济,2017,(10):132-134.

[5]王国敏,翟坤周.确权赋能、结构优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J].改革,2014,(07):150-159.

[6]王文龙.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反思及其调整建议[J].经济学家,2017,(01):55-61.

作者:伍音子 单位: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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