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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反垄断规制研究

2021-05-08 11:00:01毕业论文

摘要:垄断这种市场竞争的行为,是在市场无形的斗争中应运而生的。垄断和竞争有着互相依存的关系,但是又有着对立面,垄断对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体制是存在着一定威胁的。在我国目前的阶段中,这种依存于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是社会中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键词:市场竞争;反垄断;规制探究

垄断是由大型企业共同联合,依靠其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对巨额的资本进行支配,控制产品的生产和产品的价格,从中获取巨额利润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对我国现存的市场运行机制有着非常严重的危害倾向,垄断是不受市场良性竞争的控制的,从各个角度对市场竞争造成了破坏。对反垄断规制的探究,可以有效地维护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让产品提质降价,有效地保护千万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一、垄断和竞争的关系

垄断这种市场行为,产生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市场的不断竞争与发展促进了垄断行为的诞生。自由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垄断行为站在对立的两端,但是垄断的出现就不能说不存在竞争,它和竞争是共生的关系。因为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垄断的出现没有压垮资本主义私有制,也没有压垮生产和销售。然而垄断行为的出现让实力非常强的大企业出现了更大、更强、手段更多的竞争行为,这种竞争行为是不计后果的,破坏性也极强。以另一种视角来说,市场中的竞争与垄断行为的诞生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竞争促进了垄断行为的诞生,垄断行为又对市场竞争的制度造成了破坏。但是垄断行为的出现也未必都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虽然竞争让垄断行为发生,但垄断之所以会形成却不都是竞争的结果。垄断行为的发生,让竞争的目的和手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综上所述,垄断行为的诞生和竞争是密不可分的。首先,在市场竞争的强大力量之下就会促进垄断行为的产生。其次,垄断这种行为的发生会对市场的自由竞争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1]。最后,如果垄断行为是从市场的激烈角逐中产生的,那么垄断就不会消除市场中残存的竞争手段,这种垄断行为的出现是凌驾于竞争之上的,垄断和竞争是共生的关系。

二、反垄断法是良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手段

(一)反垄断法律的基本目标

垄断行为的出现给市场的良性竞争带来了许多弊端,我国为了保护市场的自由竞争制度,维护市场竞争的合理性、健康性和公平性,出台了相关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律在世界各国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对市场竞争中的垄断行为进行约束,反垄断法还有着“经济宪法”的称号。宪法的出现可以有效地保护民主与自由,而反垄断法可以对经济市场中的民主和自由进行维护,它可以对市场竞争和市场秩序有着良好的保护。在我国,《反垄断法》也明确地规定了市场竞争中的垄断行为的准则,对我国目前的市场竞争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合理的约束。合理的竞争手段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自由的竞争机制还能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前进方向做出合理的推进。由于实际的市场经济是非常复杂的,市场运行的机制也有着一定的自发和盲目性。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自动的经济调节功能还不够完善,在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的竞争体制中自由和公平只能做到相对公平和自由。如果缺乏对市场经济体制和反垄断行为的约束,就会让市场经济的秩序出现混乱,市场的力量会对生产价值造成影响。如果市场竞争是自由公平的,那么垄断行为就不会出现。反垄断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的良好发展与运行,所以反垄断法律的建立在市场竞争体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内容

第一,禁止经营者和交易人之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协议。在市场的竞争中,如果管理者中达成了某种竞争垄断的行为或者签署了相关的协议,就会让他们生产的商品对市场份额有着绝对的控制力量,会对生产的商品的价格进行控制,限制商品的最低限价,或者对商品的生产与销售量进行控制,也会让其他的竞争者不能有效的经营这种商品,就会让市场竞争的秩序陷入混乱。垄断协议的签署造成的市场竞争中的垄断行为会对市场竞争的机制造成严重的破坏,也会让消费者在市场商品的选择权利进行限制,造成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失。反垄断的建立对这种行为是要严厉打击的[2]。第二,禁止有着市场支配权利的经营者对市场支配权利进行滥用。有着对市场地位进行支配权利的经营者如果一旦滥用这种支配行为就会对产品的价格进行垄断,也会发生掠夺性的定价标准、拒绝市场交易行为、强制进行交易的行为和价格差别待遇等,这种垄断的市场竞争行为会让市场的良性竞争出现不公平现象,也让市场机制出现不平衡的现场,竞争的执行不能有效保障,产品的定价也不能有效地发挥出配置稀缺资源的能力。所以反垄断法律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是严格禁止的,法律行为的有效建立会保护市场竞争中出现的强势的竞争者,要对竞争者的意愿做到充分尊重,有效保障市场的运行。第三,禁止出现有可能会对竞争的效果进行限制的竞争者实现集中经营的权利。如果经营者在集中的权利行使时可以达到国务院申报的条件,就要及时对经营集中权利进行申报,如果没有及时的申报是不可以进行集中经营的。在反垄断法的法律条文中对可能会对竞争效果进行限制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这样的措施与手段,可以让市场竞争保持最大程度的公平,也可以有效的限制市场恶性势力的形成[3]。

(三)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探究

我国目前使用的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除了借鉴了国外一些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外,还和我国的国情、现存的市场经济状况进行了结合。在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明确的解释了,行政机关等一些对公共事务职能有着管理权限的机构不能随意地使用行政权力。不能对单位或者个人限制他们购买指定的商品。第三十七条也对不能随意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三、加强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完善

反垄断法律的推行对我国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也是非常重大的。但是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还有许多地方亟待完善。第一,要对反垄断的一些配套措施进行制定与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当中的一些规则不够具象,不够细致和具体;对于经济市场中的价格垄断、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等行为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无疑就加大了司法在执行的过程中的难度,还可能会造成执法人员对反垄断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所以,制定相关的细节和配套措施可以加强《反垄断法》相关的规定,加强它的完整性。第二,要不断地提高反垄断执法队伍的专业性,让执法人员有着更高的素质和素养去处理相关的案件。第三,要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其他一些行政权力对反垄断法律的有效执行造成影响。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执法机构相关的执法规定有了一定的限制,但是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的运用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加强执法的范围和规定是势在必行的[4]。

四、结语

在反垄断法开展实施过程中,人们寄期于对大型垄断企业的约束,而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维护却较少关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垄断又不能说完全不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反垄断法律的出现对垄断行为有了一定的约束,又不能完全地杜绝垄断,而一味地反垄断又是不科学的,所以反垄断也是在市场垄断中不断地出现问题,不断地解决问题中前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相较于发达国家来说还需要长足发展,要对各种市场经济进行充分的鼓舞才能发挥市场经济中最优势的部分,调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观能动性,让国民经济有着较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弘斐,胡东兰,李勇坚.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与平台企业的杀手并购行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0(12):1-10.

[2]张靖.美国反垄断法对掠夺性购买的规制及其启示[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4(06):140-146.

[3]原洁,张国栋.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J].法人,2020(11):80-84.

[4]滕云啸,王岩洲.市场竞争中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J].现代企业,2020(11):112-113.

作者:王奕朋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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